(2020)粤0105民初27193号
王敬锦、邓金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琶洲支行诉被告王敬锦、邓金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解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44020120170200245);2.被告王敬锦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余额379342.75元,从应付日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日之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6月22日利息为4643.42元、罚息为11.48元、复利为27.22元,此后各类利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3.被告王敬锦、邓金祝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处分广州市花都区宝华大道五华直街14号404房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依法诚信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上述文件,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将于2021年4月30日9时15分在本院第3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并将依法网上公告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