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5民初27247号
周惠珍:
本院受理原告冯旭生诉被告周惠珍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礼岗路2之2号302房房屋产权归原告冯旭生所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负担。
本案受理费8239元,由原告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