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5民初27590号
夏丹丹、张福来:
张福来(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南53号保利紫山国际花苑25栋804房):
夏丹丹(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南53号保利紫山国际花苑25栋804房)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诉被告张福来、夏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27590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方送达(2020)粤0105民初2759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的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张福来、夏丹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清还贷款本金45904.08元给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并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滞纳费给原告(其中扣减0.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1元,由两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