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4民初26038号广州市双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威登制衣(清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2020)粤0104民初26038号

威登制衣(清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0)粤0104民初26038号原告广州市双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威登制衣(清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4民初26038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威登制衣(清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双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餐费62637.2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餐费62637.25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为标准,从2020年6月15日至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威登制衣(清远)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双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2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5.93元,财产保全费846.37元,由被告威登制衣(清远)有限公司负担。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威登制衣(清远)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2637.25元的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不服本判决,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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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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