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5民初26464号
李水连: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诉被告李水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0105民初26464号】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你送达:(2020)粤0105民初26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的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水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71135.34元、利息108939.45元、罚息(含复利)3909.76元,并从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含复利)给原告。二、被告李水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师费8000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三、如被告李水连届时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有权以被告名下设定抵押的增城区新塘镇新塘大道中1号6幢1501房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4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李水连负担。上述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234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