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5民初24255号
陈洁(湖南省邵阳县岩口铺镇小泉村前进组14号):
本院受理的艾学进与陈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1600元及占用资金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 2021年5月6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30法庭A603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