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5执保88号
沈小松、刘海宜: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沈小松、刘海宜一案,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现已保全完毕。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5执保88号【原案号(2021)粤0105财保31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