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4民初25711号
李劲强
本院受理(2020)粤0104民初25711号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被告李劲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4民初25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劲强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清偿贷款本金145796.2元及利息、手续费、逾期违约金(利息、手续费、逾期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2月20日起合并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劲强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01元,由被告李劲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