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4民初36263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2020)粤0104民初36263号

广州精湛电子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邓满意,邓培初,肖武龙

本院受理(2020)粤0104民初36263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精湛电子有限公司、广州精湛电子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邓满意、邓培初、肖武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04民初36263号民事判决书。第3626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精湛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1817768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精湛电子有限公司向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92455.4元;三、被告广州精湛电子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义务时,则原告对依法处分《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广州精湛电子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邓满意、邓培初、肖武龙对被告广州精湛电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精湛电子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邓满意、邓培初、肖武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州精湛电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031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4392元,由被告广州精湛电子有限公司、广州精湛电子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邓满意、邓培初、肖武龙负担2263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精湛电子有限公司、广州精湛电子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邓满意、邓培初、肖武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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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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