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104民初41269号
刘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江俊雄诉被告刘小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目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粤0104民初412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小龙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俊雄偿还202000元及支付利息(以202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归还上述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江俊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小龙负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向你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登报日期即为公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