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104民初5460号
韩韶明
本院受理(2021)粤0104民初5460号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韩韶明、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你们)目前无法送达(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解除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与被告韩韶明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2、被告清偿该合同的借款本金123858.59元及其利息、罚息;3、原告依法就荔湾区华誉一街15号3305房房产处置款中优先受偿;4、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1768.22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你们)的答辩期及举证期限为送达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5月17日15时在本院(广州市越秀区寺右北一街三巷一号)21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